讲解澳洲168::热点问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如何执行?

周美魏周美魏 澳洲财经 2023-11-21 295 0

讲解澳洲168::热点问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如何执行?

热点问答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

政策的出口货物

有关收汇事项如何执行?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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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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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

日期前完成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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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

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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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澳洲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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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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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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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移民澳大利亚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 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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