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20个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问答集锦。天津税务将持续发布,供您学习参考。-澳洲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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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05: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一)
06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可以。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澳洲出口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07
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
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
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
08
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按照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至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六条
09
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 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
👉 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
精彩内容 未完待续
敬请持续关注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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